國立臺南大學 行政管理學系

系友會

99年6月25日通過
100年5月2日修訂通過
106年6月10日修訂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聯繫系友感情,增進系友交流,成立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。
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1. 組織畢業系友,凝聚團體力量。
  2. 提供諮詢服務,維護彼此權益。
  3. 舉辦聯誼活動,增進系友情誼。
  4. 推動學術交誼,加強系友學術交流。
  5. 出版系友通訊錄、電子報及相關資訊。
  6. 其他有關促進本系發展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凡本系畢業生,均為本會正式會員。
第五條 對本系有特殊、卓越貢獻者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得為榮譽會員。
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1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2.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九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
第十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享有下列各權利:
  1. 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  2. 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  3. 本會電子報等刊物之投稿權。
  4. 本會舉辦活動之各項福利。
  5. 本系與系友間之聯繫及洽詢。
第十一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:
  1.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
  2. 繳納常年會費。
  3. 出席本會各種集會。
  4. 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各項職務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1. 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  2.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3.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4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5.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6.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五至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組織理事會。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組織監事會。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就理事中互選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任期二年,得連選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  1.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  2. 召開會員大會。
  3. 計劃管理大會會務。
  4.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5.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6.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。
  7. 議決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之辭職。
  8.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9.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提請理事會聘任之。本會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。其職權如下:
  1. 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  2. 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D。
  3. 審核年度決算。
  4. 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。
  5. 議決監事或監事主席之辭職。
  6.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監事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條 本會理、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之。
  1. 因故提請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  2. 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會員大會公認者。
  3.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4.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5.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廿一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,得於各地區成立連絡處及各種委員會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。定期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;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。
第廿三條 理監事聯席會每一年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1.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2. 會員之除名。
  3.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4. 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六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1. 入會費100元。
  2. 會員常年會費200元,每年繳納一次。
  3. 永久會費2000元,只需繳納一次,即成為終身會員。
  4. 會員捐款及特別捐款。
  5.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6. 活動費。
  7. 雜項收入。
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長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,應歸屬本系所有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