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9年6月25日通過
100年5月2日修訂通過
106年6月10日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 | |
第一條 |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聯繫系友感情,增進系友交流,成立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會址設於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。 |
第三條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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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員 | |
第四條 | 凡本系畢業生,均為本會正式會員。 |
第五條 | 對本系有特殊、卓越貢獻者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得為榮譽會員。 |
第六條 |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七條 |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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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|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|
第九條 |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| |
第十條 | 凡本會正式會員享有下列各權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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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| 凡本會正式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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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組織 | |
第十二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三條 |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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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 | 本會設理事五至九人,候補理事三人,組織理事會。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組織監事會。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十五條 | 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就理事中互選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任期二年,得連選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,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六條 |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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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提請理事會聘任之。本會各項職務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十八條 | 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。其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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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 監事會設監事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。監事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二十條 | 本會理、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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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一條 | 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,得於各地區成立連絡處及各種委員會。 |
第五章 會議 | |
第廿二條 |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。定期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;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。 |
第廿三條 | 理監事聯席會每一年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廿四條 |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廿五條 |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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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條 |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 |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| |
第廿七條 |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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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八條 |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 |
第廿九條 |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長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。 |
第三十條 | 本會解散時,其剩餘財產,應歸屬本系所有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。 |
第七章 附則 | |
第三十一條 |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